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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专题专栏 / 价格热点 / 市物价局发布商品房销售“消费警示”

市物价局发布商品房销售“消费警示”

阅读量:265|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0日17:16:50

 

近期,随着杭州楼市销售热度不断攀高,商品房销售成为消费热点。“我的房子折扣真的有这么大吗?”、“开发商标示的房子的成交价真实吗?”、“销售顾问告诉我的折扣是真实的吗?”市物价部门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强化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严格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加大打击价格违法行为。3.15来临之际,市物价部门向社会发布商品房销售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时要:擦亮眼睛、谨慎购房。

一是看商品房销售标示的房屋单价和总价是否真实。“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企业自主定价,开发企业将制定的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备案价格”。检查中发现个别楼盘在销售中擅自将经过价格部门备案的商品房单价和总价提高,后以虚假的打折形式告知消费者降价幅度有多大。这是一种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提醒:商品房实行价格备案“一套一标”,消费者在购房时应当至市物价局、房管局的官网对所要购买商品房价格有所了解,避免被开发商的虚假折扣所蒙蔽。在售楼处,消费者可让开发商提供经物价部门报备的商品房价格表。

二是看商品房标示的已售的房屋总价是否与实际成交价一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对已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少数开发商存在将已售和未售的房源混为一体现象;存在将已售的房源仅仅标示房源总价,没有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容易混淆购房者的价格概念,造成价格优惠幅度的错觉。特别提醒:购房者应当对房产销售商标示的未售和已售房源有清晰的认识,如欲得知前面已售的房源价格最好是调取相关客户实际成交合同,做到心有底数。

三是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售楼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和“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销售现场须提供一种以上的价格查询方式,但标价内容应当一致。检查中发现少数楼盘销售现场没有任何在售房源的价格标示,可售房源、每套商品房价格仅通过销售顾问向消费者报价;个别楼盘销售现场虽然放置了标价牌、价目表等,但未按规定公示备案价格、容积率、车位配比率等相关信息,存在标示内容不全或不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提醒:购房者在购房现场应当看清售房现场的明码标价情况,而不只是听取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避免出现看到的实际情况与销售人员介绍不符的现象。

四是看商品房销售是否存在价外收费或收取没有标明的费用。按照规定,不得在公示牌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消费者在和开发商签订销售合同前,务必看清开发商有无在标价之外收取费用或收取没有标明的费用。

 

标签: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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