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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证制”教育培训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号:杭价费〔2003〕261号,杭财综〔2003〕821号|发布人:系统管理员|阅读量:1371|发布时间:2003年10月28日00:00:00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杭州市组织开展农民、企业职工双证制教育培训有关收费标准的函”悉。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关于组织开展企业百万职工双证制教育培训的意见》和《关于组织开展企业百万职工双证制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双证制”教育培训有关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开展在职职工“双证制”教育培训的学校和培训机构,需经过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资格认定。
  二、“双证制”教育培训文化课课程设置、学时和学分标准按照杭州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杭州市企业百万职工双证制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3]14号),以及《关于杭州市组织开展农民双证制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3]10号)的规定执行。鉴于“双证制”教育培训文化课课程按学分设置,同意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指导价为每学分21元,上下浮动10%。教材、资料(含讲义)费作为代管项目,实行代收代付,标准由学校自定,学期结束列出清单多退少补。
  报名考试和证书费用按照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社会青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高中会考收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2000]126号、浙财综[2000]35号)执行。即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16元,证书费每人5元。
  三、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试收费。技能培训按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的通知》(杭价费[2003]78号)执行。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按杭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2003]156号)规定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标签: 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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