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经纪服务收费
收费依据 | 收费 项目 | 计算 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 | 备注 |
杭价服 〔2007〕22号 | 房屋买卖 经纪服务 收费 | 元/件 | 基准收费标准:买方:按房屋成交价格分档累进: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1%;50-100万元(含100万元)0.7%;100-200万元(含200万元)0.4%;200万元以上0.25%;卖方,同买方。 |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 1、分档累进收费,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 2、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3、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代办按揭事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
杭价房 〔2007〕22号 | 房屋租赁 经纪服务 收费 | 元/件 | 基准收费标准:承租方:1个月租金的40%;出租方:同承租方。 | 1、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 2、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
备注: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其他相关细节详见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价服〔200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