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小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小学:
你校《关于调整学杂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悉。根据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价费〔2010〕22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小学学费标准调整为1200元/生.学期。
二、你校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教育收费公示制要求张榜公示。
三、收费标准自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在校学生学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毕业。
杭州市物价局
2012年8月27日